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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8-11-14 17:37


 第五十五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具备法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审计费发票、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工程决算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予审计。
    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报。timg (68)
  第五十六条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质监或者消防部门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电梯或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报告;
    (二)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对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予以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确认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质监或者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工程预算方案、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由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等,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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