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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8-11-01 16:30

        相关法律中提及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业委会工作做监督和审核,但是没有详细的说明。监委会可以有效对业委会工作做有效监督,中立、客观的反馈业主对业委会工作的质疑和质询,此次业主大会需要对《明月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做表决,让监委会的成立和职责有法可依。


                                                                                                                       明月港湾业主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明月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明月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部分:成立办法

1 根据明月港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2 本监委会议事规则如有与明月港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冲突的,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准。

3 监委会成员来源及人数。

3.1 监委会成员应由本小区的业主担任。

3.2 监委会成员为5人,设候补委员2人,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3.3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监委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小区业主担任,结合报名情况,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进行候选人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监委会报名人选进行初步竞选及投票,产生不超过10名正式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竞选采取在通过审核的报名人选中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正式委员候选人于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提交至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等需在小区内公示7日。

4 监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4.2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4.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4 本人和配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商业利益;同时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等行为。

4.5 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和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

4.6 无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不宜担任监委会委员的情形。

5 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委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

5.1 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具备业主资格的;

5.2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3 无故缺席监委会会议连续3次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缺席超过5次及以上,且不按规定提供表决结果的;

5.4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5 以书面形式向监委会提出辞呈的;

5.6 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7 本人和配偶、近亲属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商业利益;同时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等行为。

5.8 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监委会委员的;

6 当监委会成员小于等于3人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启动增补程序。

7 每届监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8 换届应在业主大会之前30天开始新一届监委会报名选举。

9 换届工作由业委会和监委会组成换届小组共同负责换届工作。

 

第二部分:监委会工作职责

10 监委会成员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章程约定开展工作。

11 监委会的主要工作是代表全体业主对业委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追责。

12 监委会成员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收集小区业主民意,并定期向业委会反映。

 

第三部分:监委会权利与义务

13 监委会对本小区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享有以下权利:

13.1 知情权

13.1.1 监委会成员有权列席小区业委会会议。若业委会会议为内部人事相关会议,监委会可不列席。

13.1.2 列席会议时未经业委会允许不得发言。若未经允许擅自发言,业委会有权要求监委会成员离席。

13.1.3 监委会参加业委会会议,无投票权。

13.1.4 监委会有权向业委会要求查阅、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和掌握小区决策和执行情况。

13.1.5 对业委会的帐务情况及相差原始票据等相差凭证进行审核。

13.2 质询权

13.2.1 监委会对小区事项和业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开展质询。

13.2.2 质询只限书面形式。

13.3 建议权

13.3.1 监委会有权向业委会提交有关小区工作的各方向建议。

13.3.2 建议限书面形式。

13.4 督察权

13.4.1 监委会有权对业委会在小区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执行流程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督察。

13.4.2 监委会有权对业委会日常工作、行使权利是流程是否规范进行督察。

13.4.3 当监委会发现业委会在此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有权要求业委会作出书面解释。

13.5 追责权

13.5.1 若发现业委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委会有权追责。

13.5.2 若发现业委会成员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监委会有权追责。

13.6 监委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部分:监委会监管内容和程序

14 监委会监管内容

14.1 监督业委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决策。

14.2 是否存在应由业主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的有关事项,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而擅自做出决定。

14.3 对小区业委会事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理,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监委会应及时向业委会提出,业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14.4 小区资产管理的监督。对业委会财(账)务支出事项,由监委会按月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票据,监委会可提请街办、社区或业主代表会议等讨论决定。监委会有权对小区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和集体房产、场所、车位、广告等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

14.5 小区的投入、招标、招聘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监委会对小区的投入、商业服务业招聘及工程项目等要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管。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要及时与业委会沟通或向街办、社区等反映。若发现业委会违规违纪的,监委会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15 监委会监管程序

15.1 收集民意。围绕小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15.2 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

15.3 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15.4 通报反馈。书面公布监督结果,对业主的询问质疑监委会有权要求业委会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四部分:监委会工作制度

16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监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17 会议人数达到实际人数一半以上为有效会议。监委会相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委会所有成员(除候补委员)均有投票权。如监委会成员因故未能参加会议,需提前请假,提前书面形式提交投票意见,或会议中以电话方式提交投票意见。若以上方式均未能得到投票结果,视为弃权,不计入多数同意票。

18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监委会每年应向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9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业监委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对待、如实记录,工作台账要列入档案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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