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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利,难道只能由业委会这个机构和几个委员作为特权持有么?

发表时间:2018-10-29 17:22


来源:搜狐博客 舒可心

原标题: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利,难道只能由业委会这个机构和几个委员作为特权持有么?
——与一个热心业主探讨“监督”这个话题时的回信


业主委员会,被社会普遍认为是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机构,而且似乎是唯一的机构。有些小区甚至还设计了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机构——监事会。我们从来不曾问过自己:一个群体选择一个公司来为自己服务,那为什么一定要通过一个机构来实现对公共服务者的监督呢,为什么要而剥夺每个群体成员的该项权利呢?


 这可能与我们国家对非盈利机构、群众组织自身的运转规律缺少研究所致,与我们比较熟悉和了解商业机构的运转机制所致。
商业公司,鉴于其商业特征——高效率和秘密做出决定——必须有一个少数人的高效率决策机制——董事会,人数远远少数股东会。其产生的主要目的,开始的时候,不是为了监督谁,而是为了高效率的决策——为股东谋福利。


但随着商业公司对效率的进一步追求,则产生权利更集中的机制,把决策权交给一个个人——即总经理(近代商业机构更产生了CEO-几乎集董事会、总经理的权力为一个人身上)。并且,几乎所有的公司的总经理,都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董事会成员,甚至家族企业也是如此。这便是职业经理人的开始。


从商业公司采用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经营事物的决策那天起,对经理人的监督就成了董事会的重要工作之一!相反,决策倒不是那么重要了。这就是几百年来商业公司的自然演变过程。


秘密-高效-外人“独裁”决策-自然导致需要监督。


我们再来看看非商业机构和一些公开的“群众组织”、现代政党组织的运行特征:


1. 它没有对成员保密的任何必要。相反,越保密,组织的凝聚力就越小。而对比商业公司的决策,如果不对股东保密,那么某个股东则可能将这个决定通报给自己其他股东身份的企业,对本公司造成损失。


2. 尽管也可以采用理事会(类似业主大会下的业委会)决策,但理事会同样需要接受每个成员的监督。也就是说,业委会并非可以不受监督。


3. 业主们的共有财产的管理,如果采用业委会决策的模式,那就是“自管“模式。类似公司早期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模式。那么业主们 对业委会的监督则是必要的。因此,我一直推进任何业主有权随时查阅、抄录、复制业委会信息的权利的理念的推广和实施。


4. 对于几百甚至几千业主的大型小区,“自管”显然是不合理、低效率的。因此,职业经理人(或法人经理)模式的物业项目经理或物业服务企业,就应运而生了。那么, 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仅仅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交给业委会而不让每个业主染指呢,还是开放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呢?传统、习惯会让我们沿着商业公司制度的模式思考和行动下去:选几个人,让他们监督物业公司,而不允许业主们参与。或者,口头上允许每个业主参与,但实际上不设计任何程序化的、促进每个业主参与的制度。把业主们视为“阿斗”、“投票机器”,业主们就“负责”选举业委会委员,剩下的事情就都交给业委会办了!这,纯粹是商业公司的思路,但在业主组织这样的机制中,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至少浪费了很多可以用来实现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的资源。


5. 有业委会作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更不要说业委会的决策职能了),当然好。但,连美国这样的公民参与如此发达的社会,这样的机构成员都逐渐演变成需要邻居们轮流担任(而无人愿意竞选)的状态了。更何况中国这种“枪打出头鸟”和缺少公益精神的传统文化下的社会呢。


6. 因此,要想真正监督好物业服务企业,就必须开放每个业主的基本监督权力——知情权和诉权!这,恰恰就是“信托”的思路。在一个只有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合同关系中,引入了“受益人”即全体业主这一第三方权利主体的概念。发挥每个业主临时的、随机的、哪怕是微小的精力——都可以有机会投入到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中。而不是定期让他们投票——选举几个人,而只能由这几个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7. 把监督的权力交给少数人的结果,很容易导致被监督者向监督者行贿或反过来寻租的可能。相反,如果完全公开,每个小区几百上千个业主中随便有几个“挑刺儿的”(其实是“眼睛里揉不得沙子的”)人士和他们随时、随机的对物业服务特别是财务资金的监督活动,就必然迫使物业服务企业和其项目经理、会计以及所有工作岗位的人员都胆战心惊、谨小慎微的工作。


这,就是“还权于民”——把权利交给每个业主而不是迫使大家通过选举必须让渡出去给几个业委会委员的制度原理!


如果业委会这种机制真的能起到足够的监督的作用,那么北京那么多有业委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都应该因机制而导致自然的好起来才对,可现状并不是这样。这至少说明,只有业委会,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受到足够监督的充分、必要条件。相应的制度设计,还有很多的空间。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小区,是全体业主们的小区,业委会的存亡,也维系在小区业主们的手上。我,作为业委会聘请的顾问,就是要为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设计、思考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的应对办法。能孵出小鸡的,只有鸡蛋,石头,再加温也不行。我十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不激发出每个业主们参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知情和监督的热情,只靠几个人,N年选一次,不行啊!


祝咱们这个小区越来越好。但,采用什么机制让她变好,咱们之间是有分歧的。继续切磋、讨论和实践吧。
祝您一切顺利!
 
舒可心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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