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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公章应该如何使用?

发表时间:2018-10-26 15:38


 
一、业主大会公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公告、物业管理企业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决定等。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通过决定需要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的文件不得加盖业主大会公章;业主委员会或成员违法使用业主大会公章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利要求责任人赔偿。

二、业主委员会公章可以在业主委员会会议已经通过的决定、决议、公告、通知、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小区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在相关会议通知(包括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业主代表会议通知或者业主大会通知等)、一般提示性告示(包括社区公益活动、停电、停水、天气信息、新闻消息或者安民告示等)以及转发或联发居民委员会、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指导文件上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默认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应该使用业主大会公章,还是业主委员会公章?
    物业服务合同应该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不应该使用业主大会公章,依据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因此,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是业主大会同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该决议应该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物业服务合同盖章是业主委员会,但是业主委员会并不能擅自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在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中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签定的服务合同违背业主大会意志或者侵害业主权益的,20%以上业主签名可以要求撤销已经签定的服务合同,并追究业主委员会或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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