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君侠与上海市绿洲长岛·星俪苑·香岛花园业委会名誉权纠纷一案
律师点评: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机构,所作所为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没有查清事实之前,不能随意发公告、侵害公民或业主的利益。
原告:陆君侠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绿洲长岛·星俪苑·香岛花园业主委会
案由:名誉权纠纷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业主委员会败诉
案情简介:
陆君侠系业主委员会所在小区三期业主委员会委员。2017年1月19日,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公告栏发布(2017)第001号公告,内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陆君侠作为小区安装电信监控系统的联系人,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商讨、决议,未与居委会通报的情况下,擅自与电信监控工程供应商联系叫停的行为,已造成续数起盗案而仍无监控追案的严重后果,应属工作失职,由此引发业主激愤集体上访投诉。2017年1月18日业主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决议:一、陆君侠委员基于目前的状况,应对业主的强烈反应已不适宜工作,故予暂停工作,视事态依规再行决定。
陆君侠认为该公告的内容对其名誉造成了侵害,遂涉讼。
原告陆君侠诉称:
上诉人在一审中请求判令业主委员会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对陆君侠赔礼道歉,并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为陆君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陆君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二审中,上诉人提出2017年1月19日的公告系业主委员会捏造而成,业主委员会没有证据证明技防系统工程是由陆君侠叫停,2016年8月29日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中明确技防组已取消,陆君侠已不参与此类工作。由于业主委员会张贴事实不符的公告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对陆君侠的评价,进而对其造成各种形式和途径的谴责、谩骂甚至追责,陆君侠亦被停职至今。故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被告业主委员会辩称:
2016年8月29日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会中是明确技防组被取消了,但是在同年10月8日重新开会,陆君侠仍是技防工程的负责人,由其与电信供应商联系。其擅自告知电信供应商停止工程,陆君侠对此是自认的,且有证人可以证明。由于陆君侠的行为导致技防工程搁置,业主对此反映很大,激起民愤。业主委员会不同意陆君侠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公告栏内发布公告系其履行自己的职责,公告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决议的公布,并未使用貶低陆君侠名誉的字眼。陆君侠作为技防改造工程项目组的组长,理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批评、指正,况且就目前证据来看,并无显示陆君侠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证据。故对陆君侠之请求,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公告栏公布的公告系业主委员会面向小区全部成员公示的内容,其内容应当有事实依据。陆君侠曾被业主委员会任命为技防工程的项目组组长,但业主委员会确认2016年8月29日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会中取消了技防组,业主委员会虽称2017年10月8日开会时重新明确了陆君侠为技防工程的负责人,陆君侠不予认可,业主委员会对其所述无确凿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对外公告称“陆君侠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商议、未与居委会通报的情况下,擅自与电信监控工程供应商叫停……”,业主委员会对该些内容在未得到陆君侠认可的情况下应当充分举证,但现业主委员会仅有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多又系传闻而来,此等证据证明力弱,尚不能成就定案事实,故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业主委员会向其小区广大业主发布无确凿事实依据的内容,造成陆君侠正常工作受阻,降低了社会公众对陆君侠的评价,故陆君侠主张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本院予以支持。故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前两顼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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