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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的边界在哪儿?

发表时间:2022-03-22 14:49

案情简介:


被告系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2 月经该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于2018年1月15日登记备案。张某、王某、赵某、孙某、刘某五名原告均系该小区业主,五名原告以被告未在小区公示2019年6月29日业主大会表决清单(包含: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表决意见、会议决定)、2019年11月13日业主大会表决清单(包含: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表决意见、会议决定)、2017年业委会成立以来的经费预算、经费使用明细、公共收益收取与使用明细、业委会决定及其会议记录为由,诉至秦淮法院。



裁判要旨: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原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可以向被告主张公布、查阅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因此有权请求业委会公开经费预算、经费使用明细、公共收益收取与使用明细情况和会议纪要原件。


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公示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的两次业主大会的表决清单涉及小区其他业主的个人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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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业主知情权是什么?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02

业主知情权有哪些限制?


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因业主大会表决清单涉及小区其他业主的隐私权,业主要求查阅表决清单应取得其他业主的授权或同意,如业主不能提交相关证据的,其要求查阅表决清单的权利亦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形成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过程性资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业主能够证明这些资料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的除外。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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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知情权时

业主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须为其不知情的情况或资料,如果就已经知情的事项仍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则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2. 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限于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两种方式,而书面答复或书面说明则不适合在诉讼中使用。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

在日常管理、经营中应注意:

1. 全面、合理公开已掌握的与业主合法权益相关的信息,做好公示记录的留存;

2. 规范档案管理,确保与业主合法权益相关资料保管的安全、准确、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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