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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更换物业,新物业能不能要求业主支付未缴纳的旧物业公司的费用?

发表时间:2020-10-20 16:05

有小区业主资询,“自己所在的住宅小区换物业管理了,新物业管理规定我补缴旧物业管理在时的物业管理费,可是我那时候有大半年時间沒有在住宅小区定居,并且在以前房屋是转租给他人了,物业管理费也一直是房客交的……”你觉得应不应该缴费?

这在其中有三个难题,第一,小区更换物业,新物业能不能要求业主支付未缴纳的旧物业公司的费用?第二,已不居住在小区,小区业主是否就不用交物业管理费了?第三,房客的未交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找小区业主(房主)要有效吗?

我觉得,最先,按照法律事实而言,即然新老物业管理公司是2个不一样的企业,法律法规上也就评定为2个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主体,那麼,新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权利规定小区业主付款未交纳的旧物业管理公司的花费的,由于此项花费与新物业管理公司不相干,要认为也是由旧企业来认为。可是,法律法规也要求了债务是能够 让与的,仅仅要通告借款人。换句话说,新物业管理公司能够 和旧物业管理公司承诺,将该支配权出让给新物业管理公司,仅仅必须通告小区业主。

其次,即便小区业主的房子空着沒有定居,小区业主也必须准时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出示的服务项目是一种文化性服务项目,即公共区域的保洁服务、保安人员、园林绿化、房子及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保养、住宅小区日常管理等,这类文化性服务项目是由全部小区业主共享资源的。另外,由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而完成的定居自然环境改进,促使房子升值、升值,这类经济效益是每一户小区业主共享资源的,这种经济效益会在房子使用价值上有一定的反映。而物业管理公司假如依照合同书出示了这种服务项目,小区业主就理应依照物业管理合同书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因而,以自身不了在住宅小区为由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沒有法律规定的。

最终,小区业主将楼房出租,承诺由房客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应由房客缴纳花费,但小区业主须担负法律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小区业主理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书的承诺缴纳物业管理花费。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应用人承诺由物业管理应用人缴纳物业管理花费的,从其承诺,小区业主负连同缴纳义务。就是说,小区业主能够 和房客(物业管理应用人)承诺由房客缴纳物业管理花费,但假如房客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公司能够 规定小区业主缴纳。可是,小区业主有权利向房客对垫款的物业管理费开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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