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南京江宁区某小区业主在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过程中,发现从筹备组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业主投票的统计等事项中存在很多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选举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予以撤销而产生的纠纷。本案针对的是业主大会选举结果,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裁定,不予受理。
业主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认为本案应当受理。首先,上诉人依据物权法第78条享有撤销权。其次,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也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
法院结论:
南京中院认为,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享有撤销权。本案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中关于业委会选举结果的内容由涉案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上诉人系涉案小区业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故其诉讼请求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此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案判决明确了以下问题:
1、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结果属于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
2、业委会选举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3、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是业主大会表决的载体,不一定用“决定”或“业主大会决定”来表达;
4、业主大会程序错误可能导致其表决结果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