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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在小区被偷,物业公司要不要赔偿?

发表时间:2020-09-24 10:16

基本案情


甲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甲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还约定,甲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对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行使管理职责收取适当的停车费,另甲公司在该小区机动车出入的大门口张贴了“保安承诺制度”,其中第二条规定:加强责任性,提高警惕性,认真做好人、物、汽车的登记制度。


某日,该小区业主将车辆停于小区内,次日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遂诉至法院要求甲物业公司赔偿其直接损失11万元。


裁判结果


判决甲公司赔偿业主财产损失人民币1.1万元。


律师解读


1、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3、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合同目的。


本案原告的车辆是否已经交付给被告物业公司呢?


显然是没有。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交付一般有五种,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定交付。


原告即未作出寄存车辆的意思表示,也未将车钥匙交付物业公司,故不存在一个车辆交付的事实。


故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负有保管车辆的义务。


另外从经济效益上来说,业主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反而让物业公司承担与物业费明显不平等的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平。


2、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本案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的约定了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小区内对交通、车辆进行停放秩序的管理,且物业公司出具了“保安承诺制度”,明确了在车辆管理方面应遵守的各项制度。


但该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故法院最终依此认定物业公司在车辆管理上面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不论是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还是业主家中的财物,都经常能看到或者是听到相关的报道。业主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找物业公司索赔,认为其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


那么对于小区物业服务中的安保部分,到底其职责是保安还是保管呢?


小区的安保工作职责来源是保安服务合同,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包括三种基本职责:


1、保护小区公共安全;

2、维护小区秩序;

3、保护小区公共财产安全。


也就是说无论涉及的是人身、财物还是秩序,它都仅限于公共财务部分的安保,而不是对小区业主所有财物的安保。


如果业主需要与物业服务公司建立保管合同的关系,那么就须双方就业主方的财物保管签订《保管合同》,具体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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