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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权属到底归谁所有?

发表时间:2018-11-28 14:02



    截止2017,中国汽车的年销售量已达2900万辆。这已是连续八年世界第一,占全球总销售的30%。

    汽车的保有量(地面上开动的)2亿辆,占全球20%。

    尽管如此,中国汽车的千人保有量才140辆,只占美国797辆的17.6%,占日本591辆的23.7%。

    政府已将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那么意味着,中国汽车未来的产量、销量、千人保有量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换句话说,如果您现在觉得行车难、停车更难的话,不好意思,也许才刚刚开始。

    东京的地盘是北京的1/8,汽车拥有量是北京的一倍。但东京的车没有北京难行、难停。

    除管理外,这主要是建设。

    2015年统计,全国停车位缺口5000万个,也就是说,四辆车中有一辆是没地方停的。

    发达国家的车位比(户数与车位)是1:1.3,中国目前的平均车位比是1:0.6。

    2015年9月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建住宅车位比必须达到1:1。



    可以说,两年多来,没有任何开发商执行——这是要掏银子的。而开发商基本是貔貅。

    在众多的物业纠纷中,停车位的投诉率占了一半。

    在车位的纠纷中,处理最难的是地下车位。


    这一切,源自一个法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它说“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又说“当事人”(开发商、物业、业主)自己去协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来约定,最后又说“其他”车位归业主共有。

    一切的隐患就是这一模棱两可的描述。

    开发商远比“一盘散沙”的业主精明。

    购房合同中也许就地下车位并不归业主共有作了埋伏,要避免此处不被坑,除非每一位购房人能识破(这几乎没可能)。

    即便是购房合同中不作说明,那开发商天生的贪婪,也会在日后的过程中,通过多种办法将地下车位据为己有。

    偏偏还有个把关的机构,或者机构的某些人,心照不宣地帮助开发商完成这些。因为他们与开发商的深厚友谊,业主没法比。



    如果说毕竟有那么多业主还能进入地下停车的话,首先要感谢人民防空。

    如果没有人民防空(他不签字开发商不能动工)的硬性规定,地下车位与建筑总面积的比列(一般十层以上必须建造十层本楼面积的地下车位),而且此部分不得进入公摊面积。那么,开发商要么不建地下车位(均平米的造价比建筑高),要么卖个更好的价钱。

    其实是政府给开发商搞了个摊派:你建房要保证提供总建筑面积3%-6%的地下空间,此成本不能摊进房价里。


    房价包括哪些呢?

    房屋销售价=建造总投资(含银行利息)+ 利润 + 税费。

    开发商稳赚不陪,如果要赔,那就是人民防空的那部分“摊派”。

    老实本分的人,没可能也没资格当开发商。

    第一、他们一般不会在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必要面积以外,再去多建更多的地下停车位。

    第二、他们不会将人民防空面积的建造费用全部单列而由自己出,或者一点也不公摊。

    由于牵涉到地下车位的法律规定不下于十几种,彼此冲突不说,没一个能将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说清楚。所以,地下车位像个幽灵:此地归开发商,彼地归业主;有时归开发商,有时归业主;这法院判归开发商,那法院判归业主。



    凡事总有个道理,遇事总该有个逻辑。

    当地下车位在法律没有完善和明确以前,笔者有几点个人认识供各位看客参考:

    一、如果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全部摊进了总投资,那么地下车位的权属应归全体购房人,因为地下车库不能建在土地之外的地方;

    二、如果造价不低的人防工程,开发商完全单列,没有进入公摊,那么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拿出原始资料证明无误后,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出租不能一次交纳20年的租金,那等同于售;

    三、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地下车位面积,仅是人防工程规定的必要面积而没有其他规定的配比面积,那么开发商就算没有将地下车位的全部成本摊进总投资,也不能全部用来出租。因为那就没有公共地下地下停车位了,这又不符合政府的车位比了;

    四、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不动产证(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地下车位,那么就不能出售,因此业主所购的地下车位不受法律保护;

    五、如果开发商能够提供地下车位的权属证明,那么颁证机关应向业主提供颁证的原始依据和发证理由。因此,提供不了,业主就可追讨;

    六、所有的地下车位买卖行为均应暂定。

    随着汽车产销量、保有量的大幅提升,停车难的矛盾将日益尖锐,此类突出的问题如不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还在得过且过,将来必将积重难返。

    政府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给个明确的说法。

    如果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中的“当事人约定”去掉,同时《人民防空法》中允许将人防工程摊进公共面积(事实上也摊得差不多了),那么地下车位就名正言顺地归全体业主所有。

    岂不万事大吉?


转自:物业与业主     原标题:地下车位,姓甚名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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