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1)会议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征询意见表或者表决票(选票)内容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所在地的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监督开票, 听取其意见、建议。
(2)确定会议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征询意见表或者表决票(选票)发放、回收、计票、 唱票、监票及其他会议工作人员名单(与表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并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公告。
(3) 表决票送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应当在投票曰期7日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约定送达全体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
(4)表决票回收和统计。业主委员会及会议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对表 决票进行回收、封存。投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 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房管办事处、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到场指导监督。
(5)会议记录和决定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将表决结果在业主大会作 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如业主对表决结果存在疑问,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对表 决票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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