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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平常是如何运转的?

发表时间:2018-10-26 15:07


 

01业主委员会经费如何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由全体业主支付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应该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管,根据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按月支取,并作好资金出人账目登记。对为业主委员会添置的办公设备、为业主利益办事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等费用可以报销,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经费开支报销流程及时作好报销登记手续;活动经费的使用应该注明使用的时间、事项、金额、经办人,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代表审核签字批准,活动经费使用明细账应该记载完整、工整,以备业主查询。

 

02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2)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3)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4)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5)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6)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7)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属于第(1)、(2)、(3)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5)、(6)、(7)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4)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03 哪些资料应归人业主委员会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4)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5)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9)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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