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也有物业公司,但是香港却有明确的法律支撑,责权利明确。香港有执行力和非常有自制力的业主委员会,甚至谁家半夜吵闹,业委会都有一帮人上门找他。业主公约是有效力的,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公约就是大厦的法律,无论谁违反了,业委会就会出面干预。业主们也尊重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因为他们是为了整栋大厦,无论是大厦的声誉、建筑本身、居住安全等等。反观我们,小区公共事务平日里没有几个人过问,直接涉及到自己才关心才过问。反观我们,公区种菜、违章搭建、私车乱停、随意出租房屋、漏水噪音,搞到自己就一跳三丈高,搞到别人就假装不知道······反观我们的业委会,即无法真正了解大多数业主的想法并协调统一。他们就那么几个人,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压根忙不过来。反观我们的业委会,有社会阅历和文化的人可能压根没有时间和兴趣去做这些他们看起来婆婆妈妈的事情,部分业委会的人不是有所图,就是容易被人利用的忠勇之士。业主和业委会是甲方,物业只不过是个乙方,甲方忍着乙方的情况,极少遇见,除非甲方太弱,乙方就会显得很强。我也没有空去组织业主、优化业委会,只要不影响我眼下正常的生活,就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想不忍受超级差的物业,应该强化业主组织、搭建有效的沟通及投票渠道,广泛而且透明地搜集业主意见,筛选业委会成员,提升业委会能力。到那个时候,业主才能不忍受烂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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