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区有无业委会的主要区别
序号 | 项目 | 有业委会 | 无业委会 |
1 | 物业 合同 | 业主与物业是聘用关系,业主是小区的主人,是物业合同的“甲方”。业委会成立后,与前期物业重新签订合同,监督合同有效执行。如物业违约,可以根据业主意思,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 有些物业把自己当成“官”,好像他才是小区的主人。合同“世袭”下来,履行情况无人可以有效监督,做得好与不好都无法解除合同,除非亏损,物业自己走人。 |
2 | 物业费 | 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调整,否则调整不了。 | 被通知调整,不接受也没办法,部分业主抗议,根本起不了作用,投诉无效。 |
3 | 小区 管理 | 我是业主我做主,小区大事投票表决,公开、民主、依法参与小区事务管理。 | 基本是物业说了算,物业独断专行,业主很难参与小区事务管理。 |
4 | 公共 收益 | 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建账立册,如何使用,需征求业主意见,收入和使用明细公开透明。 | 公共收益不公开,或公开了,数据弄虚作假,业主分摊了公共面积,却享受不到公共收益。 |
5 | 小区 家底 | 业主拥有知情权,对小区家底一清二楚,有多少公共车位,有多少公共场地,有多少被侵占等。 | 业主无知情权,或模糊不清,如公摊到底包括了哪些,业主毫不知情。 |
6 | 公共 能耗 | 公开、透明、清晰,业主随时可以申请查阅,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就算公开,数据难以让人信服,基本经不起审计。 |
7 | 物业 服务 | 有监督,有考核,效率高。每年进行满意度调查。如物业不作为,将会被业主依法“炒鱿鱼”。 | 业主与业主,谁也代表不了谁,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物业不作为,可以把业主活活气死。 |
8 | 法律 主体 | 小区公共资源被侵占时,因为缺少法律主体,难以诉至法院,难以维权。 | |
9 | 内部 矛盾 | 业委会作为中间调解人,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报社区,再不行,才报警或起诉解决。 | 与自己无利害关系时,物业常置之不理,让业主自行处理,最后,业主唯有报警。 |
10 | 邻里 关系 | 业委会经过有序开展各种文娱活动,业主互相认识,交往机会增多,邻里关系日益密切。 | 小区文娱活动欠缺(要花钱的事少干),业主互相认识靠主动和机缘,交互不多,邻里关系冷淡。 |
11 | 业主 公约 | 经过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管理规约,公开民主,体现广大业主集体意志。 | 前期管理规约没经过业主讨论、表决,业主被动接受,甚至无奈接受霸王条款。 |
12 | 社区 资源 | 因为有切身利害关系,业委会会全力争取上级政府更多社区资源支持,如体育健身设施、道路维护等。 | 因为无切身利害关系,物业基本不会主动争取上级政府资源支持,或争取积极性不高。 |
13 | 管理 机构 | 个别业委会成员不作为,可以依法依规罢免,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有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可以起诉追索。 | 物业不作为,谁可以罢免?物业侵占公共权益,谁能起诉?谁又会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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