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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怎么行使业主的权利?

发表时间:2020-10-23 18:39

业主怎么行使业主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讨论决定了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房地产管理方式,选择、更新、解雇房地产服务企业

(四)确定房地产服务内容、标准和房地产服务收费方案;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业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享部分的用途;

(八)制定公共绿地管理方法

(九)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收益管理、分配、使用;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业主委员会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取消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业主应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决定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前条其他事项,必须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业主,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业主同意。


行业委员会只是发起业主大会的机构,是业主的代表,具有提高效率、监督房地产、推进工作的作用。无论是否有行业委员会,真正的权力都在业主手中。实际上,包括房地产管理方式、选择、更新、解除房地产服务企业在内,可以确定所有地区主要事项的一半以上所有者的签名。这相当于业主大会的权利,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重要的是业主的意愿是否有组织表现。


正常房地产生存依赖于房地产费的征收,房地产费由所有者支付,房地产服务周到,公布各方面的服务标准,所有者监督和评价房地产工作是理所当然的。


由于我们的国情,前期房地产由开发人员指定,与开发人员的关系是附属关系,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尊重业主,不想公布自己的服务标准,个人偷偷摸摸,决不能公开对所有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

许多业主感到受伤后,满腹不满,诉说无门,以不支付房地产费等方式消极抵抗,认为没有行业委员会只能逆行,实际上没有理解自己的权利,没有真正表达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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