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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0-09-2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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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

【案例介绍】

业主能否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 2011年5月,某新建商品房小区出售建筑面积已逾50%,业主多次催促开发商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脱。在此情况下,业主汪某、胡某等于2011年6月15日召集业主筹备了“业主委贝会“”并由汪某、胡某业委会正、副主任。6月20日,汪某、胡某持相关材料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时,被告知不予备案。

     【分析】

业主能否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十四条、十五条及相关规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符合前述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能否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

由此可见,成立业主委员会既要符合实体条件,还必须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所以,本案中自发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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