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一般由“五方代表”组成,即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和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表,那么他们是怎么产生的,产生的条件是哪些呢?
业主大会筹备组各方代表的产生
1、建设单位代表。
人数1名。由建设单位出具委派书面材料,写明具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身份证号,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街镇代表。
人数1名。由街镇出具委派书面材料,写明具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身份证号。委派书面材料由街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街镇公章。按规定,街镇代表负责担任筹备组组长。
3、房管办事处代表。
人数1名。由房管办事处出具委派书面材料,写明具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身份证号。委派书面材料由房管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管办事处公章。
4、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数1名。由居(村)民委员会出具委派书面材料,写明具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身份证号。委派书面材料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居(村)民委员会公章。
5、业主代表。
人数:5—11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确定具体人数,其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产生方式:业主代表可通过业主推荐、.自荐、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村)民委员会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代表应当满足的条件: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凡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业主,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
业主代表不履责的处理:己经作为筹备组成员的业主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经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可组织业主重新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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