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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维修资金要再次筹集,有什么方式?

发表时间:2018-10-26 15:38


 什么情况下维修资金要再次筹集,有什么方式?

    再次筹集的启动条件上,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对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核对,对按照规定达到补建或再次筹集标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再次筹集的方式有:

1、使用公共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目前绝大部分的小区均有利用共有部分取得的公共收益。而根据法规规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所以,各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等方式,明确公共收益按月或季度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比例或具体金额。

    综合当前小区各类情况分析可知,这一方式比较合理可行、效率较高。

2、由业主交费。

   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采用分期交纳的方式,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由业主一次性交纳。

 

对业主未足额交纳维修资金有制约措施吗?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若已足额交纳的,业主可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维修资金余额查询单到物业所在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足额交纳凭证;维修资金余额少于前款规定的,业主可在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维修资金交款单至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补足后,持维修资金余额查询单及银行交款凭据到物业所在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足额交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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