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业主已经收房,无论业主是否居住,物业费都是需要交的。
物业费是针对大多数业主而言的,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的。业主的房屋没有进行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
因此,购买的商品房无人居住,也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如:房屋空置)或者无须接受(如:没地下车库的房屋,一楼住户不坐电梯)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