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委员有规约和法规中的违规行为,资格自然终止
住建部2009年274号文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提议罢免业委会,并进行表决
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递交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提议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明确的发起人;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并随附提议人房产权证复印件;
3、提议事项明确、事实理由清楚,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提议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1、发起人及提议者业主身份(查验发起人及提议者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提议内容是否为业主大会职责范围;
3、是否为正在讨论的内容;
4、发起人及联名者占小区业主的比例是否达到20%;
5、是否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临时提议限制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