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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管理条例有哪些呢?具体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0-05-22 15:37


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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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七)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八)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九)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十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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