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组建业主大会,业业主委员会换届的改选相对简单一些,其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业主推选出任换届改选小组的业主代表。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张贴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的公示、公告。
3、换届改选小组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并公示(可以参照首次业主大会时的办法拟定)。
4、按拟定的产生办法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审核其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力。凡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业主,不得作为候选人。
5、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予以公示、公告。
6、按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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