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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8-11-06 17:58

(一)业委会与居委会的4大区别


业委会

居委会

 

 

法律基础

业委会是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立的、以房屋所有权为基础的业主自治组织

居委会是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的、以居民居住权为基础的居民自治组织

 

 

权利行使

行使民法上的所有权,只有业主才享有权利,根据业主在建筑物中财产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不是人人平等)

行使政治管理权,每一个居民都享有权利,根据政治上的公民人人平等原则行使

 

人事权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费来源

由业主分摊/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由街道办事处拨给

(二)业委会与居委会的5大联系


业委会与居委会

组织性质

两者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都代表和维护居民(业主)权益

管理范围

两者管理和服务的地域范围重叠

 

服务对象

两者服务对象有交叉,居委会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居民,包含有业主身份的居民

 

工作内容

两者都有改善小区环境,维护小区卫生和治安秩序,提高居民(业主)生活质量的职责

工作目标

两者都以创建文明、和谐社区为共同目标

(三)正确处理业委会与居委会的关系

1.团结协作的关系

①由于两者在组织性质、管理范围、服务对象、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上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需要相互配合,要建立一种团结协作的关系;

②需定期召开两者成员参会的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部题;

③充分发挥居委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帮助业委会提高自治管理能力。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①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②业委会要自觉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③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应贯穿于业委会的产生、变更、日常工作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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