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与居委会的4大区别
业委会 | 居委会 | |
法律基础 | 居委会是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的、以居民居住权为基础的居民自治组织 | |
权利行使 | 行使民法上的所有权,只有业主才享有权利,根据业主在建筑物中财产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不是人人平等) | 行使政治管理权,每一个居民都享有权利,根据政治上的公民人人平等原则行使 |
人事权 |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 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经费来源 | 由业主分摊/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 由街道办事处拨给 |
(二)业委会与居委会的5大联系
业委会与居委会 | |
组织性质 | 两者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都代表和维护居民(业主)权益 |
管理范围 | 两者管理和服务的地域范围重叠 |
服务对象 | 两者服务对象有交叉,居委会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居民,包含有业主身份的居民 |
工作内容 | 两者都有改善小区环境,维护小区卫生和治安秩序,提高居民(业主)生活质量的职责 |
工作目标 | 两者都以创建文明、和谐社区为共同目标 |
(三)正确处理业委会与居委会的关系
1.团结协作的关系
①由于两者在组织性质、管理范围、服务对象、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上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需要相互配合,要建立一种团结协作的关系;
②需定期召开两者成员参会的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部题;
③充分发挥居委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帮助业委会提高自治管理能力。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①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②业委会要自觉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③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应贯穿于业委会的产生、变更、日常工作等各个环节。
下一篇: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