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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合同未予约定,地面停车费收益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18-10-30 16:59

[案情简介]小区地面停车费收益金额存在争议,是归物业公司用于成本支出还是归小区业主大会所有?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XX花园业主委员会诉物业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由A物业公司返还花园业主委员会地面停车费98962.50元。位于上海市西苏州路的XX花园占地面积14976平方米,由某置业公司开发建造,A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实际由Y公司进行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及保养费、保洁费和绿化管理费,未涉及地面停车费管理内容。该小区建成交付使用后,地面停车位约有40个,以后渐渐发展到近100个左右。2004年8月,XX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Y公司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遂在2004年11月底结束了在XX花园的物业管理事务。同日,小区业委会提出要求移交相关资料及财产,包括本案争议的地面停车费。2004年12月8日,A物业公司回函对公益性收费收、支进行了说明,其中地面停车费结算后收益为零。小区业委会对此结算提出异议,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25日,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小区业委会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也属全体业主;所谓停放车辆的看管人员工资,已在小区业主按月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支付,不应再发生劳务费用。现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但两被告公司却拒绝移交2001年7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收取的小区地面停车费,要求判令返还上述停车费14.1万余元及利息1万余元。法庭上,A物业公司承认在管理小区物业期间,收取过上述金额的停车费,但收取的地面停车费全部用于支付车辆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缴纳法定税费,并无余额。被告还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来证明上述费用支付的情况。Y公司辩称,公司与xx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由本公司的人员具体实施,但对外均以A物业公司名义,物业管理费及地面停车费均由A物业公司收取,不认可诉请。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XX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地面停车管理并不在上述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而花园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客观存在,必然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内公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所谓的收益应是收人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所以小区业委会要求全额返还地面停车费收人,依据不足;而A物业公司辩称停车费已全部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支付税收,缺乏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而Y公司与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事实上也没有收取过小区地面停车费。遂法院酌情剔除管理小区地面停车成本,判决A物业公司返还XX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地面停车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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