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基于河南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与旧版的有很大变化,其中关于业主委员的成立条件、程序、职责都有很大变化,本文根据新版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程序做一总结,希望对还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有所帮助。
一、成立条件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2、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二、成立的程序
1、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3、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资金支持
1、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3、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