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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和业委会、物业到底是什么关系?

发表时间:2018-10-29 20:50


摘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2日审议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如何在立法上理顺这三者间的关系,成为常委会委员热议的话题。

一个小区是否治理得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否理顺。如果关系错位甚至缺位,导致“三驾马车”失衡,小区就无法正常运作。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2日审议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如何在立法上理顺这三者间的关系,成为常委会委员热议的话题。





此前的一审稿规定,居委会应当协同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这个‘协同’究竟是什么含义?”不少委员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明确草案中“居委会应当协同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中“协同”的含义。

有的基层工作者认为,居委会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很难直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说,经与市人大内司委、市法制办、市住建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研究,法制委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原草案中“协同”一词,有将居委会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之嫌,与居委会性质定位不符。

丁伟表示,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市的基层实际,居委会主要承担在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进行居间指导监督、纠纷协调的工作,促进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谐发展。为此,此次草案修改稿表述为,“居委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那么,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关系呢?

此前一审稿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业委会的发展方向要给予一个确定。如果不确定的话,什么事情都让居委会组织业主讨论,这不符合实际。”史秋琴委员说。她提出,“授权”是不是可以改成“委托”,“如果委托的话,可能更符合业主大会委托居委会去行使权益。这样的话,操作性强一点。”史秋琴还建议,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中,是否改成“临时代行”,这也比较符合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关系界定。

许丽萍代表也表示赞同,“从我们进行的物业管理调查来看,业主大会是世界上最难开的会,而居委会还要通过业主大会授权?这个条款的落地性要斟酌,否则跟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会有矛盾。”

审议中,不少委员认为,要求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慎重研究。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稿中依旧保留了原来的相关条款内容。对此,丁伟解释说,根据《物权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居委会和业委会在法律属性、权力来源以及工作职能等方面均不同,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原条例草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社会各方面在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在实践中也缺乏探索。所以,对条例草案的条款暂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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