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宜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杰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远景时代业主委员会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业主委员会败诉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8日,杰灵华公司、时代业主委员会与宜广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期: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25日施工结束,工程总价251,000元;审价低于合同价的,采用审计价计算,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计算;合同签订后,宜广公司支付给杰灵华公司21,000元技防改造管理费。
2013年11月22日,三方形成会议纪要,协议总价为210,000元。
2014年3月27日,系争工程通过安全技防验收。
2015年11月13日,上海治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市宝山区远景时代业主大会的委托,对该工程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审定价为247,577元。
宜广公司诉求: 判令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支付宜广公司工程款247,577元,违约金10725.07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支付宜广公司工程款235,198元;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宜广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由于系争工程的审价评估,系上海市宝山区远景时代业主大会委托进行,故上诉人时代业主委员会对相关审价结论提出异议,依据不足。2013年11月22日的《补充协议说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系争工程工程款的约定,被上诉人宜广公司亦无异议,故有关工程款应按照该说明履行。
律师点评:
本案中焦点问题在于审价报告的金额如何认定,该评估报告系业主大会委托评估,对业主委员会当然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在日常的工作中,对已经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必须遵守,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必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