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六十曰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 数的二分之一。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参照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方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七曰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部门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换届改选小组应 当在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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