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除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委会、业主小组的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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