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一般来讲, 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在服务质量与财务监管两方面行使监督权力。服务质量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评 判,财务监管主要包括按实结算部分的收支情况、公共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配合的,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 交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向全 体业主公告,并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直至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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