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 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遒、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于 《物权法》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定义:(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 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2)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3)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 装修;(4)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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