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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会能代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吗?

发表时间:2021-04-16 17:43


答案是否定的。当然,提问问题,最好把相关的名词儿表述清楚。你说的“物管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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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的是“业委会”的话,那么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多少次了。

不管是《条例》《物权法》乃至刚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界定了,“选聘物业公司”这类事宜是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就是说,这个事儿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参与表决,这不是由业委会这几个委员单独私下开个小会儿就能决定的。

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执行的是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实践中,业委会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之下,负责选聘物业的相关具体事宜,例如:发出招标选聘物业的邀请书,分别考察几家投标的物业公司,确定专题大会的议程、时间、地点等等,进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表决。

但是,决定选聘哪家物业公司,这是业主大会的权力。业委会无权代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它要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你说的“物管会”是指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答案仍是否定的,它也无权替业主选聘。

这个所谓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算是北京市的首创,在2020年5月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首先出现的这个新“名词儿”,目前还算是在试点运行中。

按该《条例》的规定,这个“物管会”是那些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先暂由街道办组建,由居委会、开发商、小区业主代表等等共同参与组成的一个临时姓机构,它可以组织和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事宜。

也就是说,小区如果没有业委会,就先由物管会代为执行业委会的职责,那么它也是没有权利直接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它就是个临时性的过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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