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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财务的工作制度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0-06-0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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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为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委会负责。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每年年末编制次年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公寓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接受业主监督,每半年在公寓范围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的收入;

 

(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

 

(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七条   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

 

(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等;

 

(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四)咨询、接待人员费:包括聘请的(财务、工程顾问等);

 

(五)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工本等费用;

 

(六)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七)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

 

(八)组织活动类:包括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公寓内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的经费;

 

(九)其他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业委会财务委员须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多数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对公账户,由财务委员(出纳)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业委会经费实行主任、副主任审批负责制,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后方可使用,每笔经费需经过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等会议批准,主任或副主任不得以个人反对而拒绝签字。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业委会财务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和财务会计报表、负责在业委会指定的银行开设业委会对公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由业委会财务(出纳)负责妥善保管,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建立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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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所有经费使用凭单收支,财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财务每月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在公寓内公示,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公寓维修基金使用状况每年公示1次。

 

第十六条  依据公寓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七条  涉及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寓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负责管理维护的,双方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配比例分配经营收入。

 

第十八条   业委会经费审批权限:

 

(一)单项支出在人民币在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二)单项支出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时,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在《经费审批单》签名,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经费审批单》作为账户凭证附件。

 

第十九条  公共建设项目开支参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具体操作参考《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一)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动用范围的,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二)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用,楼道长、业主代表应参与监督。物业服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的工程预、结算书。

 

(三)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应会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和业主、业主代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的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如果当业委会的资金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三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公告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四条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共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帐户以及公章及时移交给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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