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确定,一般为 5-10人,其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代表可以通过业主推荐、自荐、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组织业主重新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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