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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投票当中,业主认定标准有哪些?父母可以代投吗?

发表时间:2020-09-26 15:41

业主大会投票当中,业主认定标准有哪些?结合物权法来叙述

业主下述四种情况应当认定为业主

一、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业主。

二、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下面三种应当认定为业主: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注: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四、对于已竣工但未售出的物业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使用人的物业,建设单位是实际上的业主。

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明确:对于已竣工但未售出的物业,其产权属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实际上的业主。对于没有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而言,物业的实际占有人还是建设单位,物业的产权也往往没有转移给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物权法》第三节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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