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571-87323123
当前位置:首页/ 日常管理 / 业委会的备案到底是个啥!如何理解?

业委会的备案到底是个啥!如何理解?

发表时间:2020-05-27 15:03

一、业委会备案是什么,业委会为什么要进行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由上述法规可知,业委会经业主大会选举成立后30日内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这是我国行政法规的法定要求。业委会只有通过相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取得备案回执,才能凭借该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故业委会印章可以说是业委会对外代表小区的身份证明,也是政府的“合法认证”。业委会没有印章就难以履行职责,无法代表小区对外磋商、聘请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等合同,甚至无法以业委会名义发出任何公告、通知等书面文件。‍


1590055482465141


二、业委会备案是否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业主想要向法院提起撤销业委会备案的行政诉讼,首要问题就是业委会备案是否可诉,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若业委会备案的行政行为不可诉,那业主所做的全部诉讼准备皆为白费,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而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持有不同意见。

观点展示意见1认为,行政主体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仅仅是一种告知行为(即行政指导),并不会对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业委会备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业主大会选举成立。

该种观点常引用国务院法制办在2005年作出的《对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9号)的意见:业委会行政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也曾在《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中对该问题进行阐述:“业主委员会是作为业主团体的组织机构,属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团体的意思自行设立的,属于业主自治的范畴。业委会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业委会的成立。备案仅是为了行业管理的需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委会的监督、指导、管理和服务)所履行的手续。”

因此,该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和授权,业委会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业委会的成立,故业委会备案属于事后性、告知性、公示性备案,不会对业主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因此业委会备案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意见2认为,行政主体为业委会备案的行为实际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权利,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笫四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成立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权利义务。

其次,又因备案是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的必经程序,在取得备案回执后,业委会才能依据该备案文件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才能向外界证明其合法的主体资格,并代表全体业主对外从事活动(如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从而对小区业主的相关活动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区别于其他仅为“告知性”的行政指导行为,更接近行政确认行为,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权利义务,故该备案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版权所有 业委会第三方@2017-2023 业主大会浙ICP备17054595号
微信
咨询
电话
0571-87323123
顶部
cache
Processed in 0.006269 Second.